星期一, 五月 21, 2007

实名制的勃起会使网络阳萎

实名制的勃起会使网络阳萎[转]

19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确认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在推进博客实名制的消息。在网络上沸沸扬扬的博客实名制已成定局。

博客实行实名制后,将对“版权、侵权、隐私、责任”等关键内容进行有效管理。这标志着一直争议很多的博客实名制开始“涉水”,关乎网络监管的“亡羊补牢”正式启动。

有网民说,让公民有一个言论自由的空间应该是政府欢迎的,问题在于自由的网络经常报料政府、官员的黑手活动,让那些权利玩弄者害怕、反感,所以就非常重视网络的实名,不足为怪。任何事情都有它的正反两面,博客实名制是起一个画地为牢的警戒作用,从此没有了言论自由,言论者也不受保护,真乃国之殇也!

红网记者说,要求博客的主人署个真姓实名就限制了言论自由吗?不是的,实名制只是用了真实姓名,博友在发表言论时没有匿名时那么随便了,更不能随便骂人、拨弄是非和造谣生事了。但是这与限制言论自由是两码事呀。署了实名,只要不违反法律,只要不违背社会道德,要说什么完全可以说什么。依我看说实名制限制了言论自由,只不过是限制了那些谩骂、攻击他人、造谣、散布违反法律这样言论的自由。难道这种限制是不必要的吗?其实,这种限制不仅仅是博客,不仅仅是我国。

博客祖师方兴东曾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对博客实名制的看法:“不合理的博客实名制将摧毁中国博客网站,成为国外博客网站最好的推广。如果推进不合理的实名制,直接后果就是对国内博客服务造成明显的FUD效应(即担心、疑虑和怀疑),犯下中国互联网有史以来最大的错误。他认为:“博客用户在失去基本安全感的情况下,将选择千百万家国外的博客网站”,他担心:“中国的博客用户如果全面迁移到国外博客网站,那么,中国互联网将成为一座空城。”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表示,网络恶搞和侵权已经到了非要搞实名制的程度吗?互联网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总有一些不规范和不和谐的地方,但是出了问题,不能总是一味地诉诸于实名制的管理方法。如果为了达到监管和控制的效果,而不惜花费大量技术改进和网络改进的成本,阻碍了某些领域的良性发展,就太不值得了。

晚风说,实名制真的是济世良方吗?我看未必!为治理短信诈骗,手机实名制箭在弦上;为戒除青少年网瘾,网络游戏亦需实名登记;为遏制炒房现象,建设部推出购房实名制;为规范娱乐行业,娱乐场所实行工作人员实名制,真不知道以后中国人出门是不是也该实行实名制,每人一个“人牌”,以防有人冒名顶替!

博客实名制凸显了公共管理的权力监视嗜好,网络的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给老百姓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的途径,给上层领导者提供了一个了解真实民情民意的平台,这是我国实现民主与对领导干部进行舆论监督的有效办法。实行实名制,就像记名投票一样,还有几个人敢在网上表达自己真实的思想?必定是歌功颂德之风盛行,其结果是限制言论自由,使堵塞言路,也会给他人留下我国人权问题的把柄。至于个别人利用博客诬陷他人,受害者可以请公安部门查出诬陷者并依法对其处理,不要因噎废食。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只要不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不反党反社会主义,不管匿名与否皆不应该受到谴责。博客实名有其巨大的危害性,第一,它会堵塞言路;第二,给打击报复者提供了报复的线索;第三,容易造成网民身份外泄,侵犯个人隐私!难道有“金盾”和“敏感词语”的自动删除还不够吗?

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种新的应用层出不穷.中国的博客数量已经超过2000万.博客作为网民表达思想和感情的平台,在网民的工作和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逐渐发展成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新趋向.但是互联网的开放性、互动性、渗透性和无国界性使互联网成为一把双刃剑,在行业发展空间日益广阔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利用博客发布不良信息内容,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污染了网络环境,给我国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因此,为了保证我国互联网持续、健康的发展, 2006年10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了“博客研究组”,组织新浪、搜狐、网易、人民网、博客网、天涯论坛、MSN、腾讯、和讯网等博客服务机构的代表以及业内专家学者研究讨论博客服务方面的管理问题.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共同研究起草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并于2007年5月21日至5月 28日在网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在听取广大网民对《公约》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布最终版本,意见反馈邮箱为: blog@isc.org.cn

中国互联网协会表示,《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旨在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推动博客用户和博客服务提供商(BSP)以协议的形式规范双方的责权.一方面BSP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规范博客业务的发展和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协议方式提醒博客作者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同时呼吁博客作者包括跟贴者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对自己在博客上的言行负责.

中国互联网协会通过发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倡导BSP文明办网、网民文明上网,保护我国网民在法律规范下的言论自由,坚决抵制和反对低级庸俗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扫除网络文明糟粕,加快形成依法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新秩序.用创新的手段管理互联网,繁荣网络文化,构筑共建共享的和谐的网络精神家园.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

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协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创建良好的博客服务发展环境,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等.

第三条 博客服务应当遵循兼容并蓄、文明守法、诚信自律、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广大博客作者应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做网络文明和科学的倡导者和传播者.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博客服务提供者.

第六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作者及博客读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博客服务业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条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二)配备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作者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第十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作者签订博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作者自觉履行协议义务,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十一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与博客作者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博客作者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文明使用网络,不发布、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博客作者保证不发布、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博客作者保证不发布、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发布、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博客作者保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发布、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博客作者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博客作者保证不利用博客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七)博客作者保证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博客作者违反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改正或停止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作者实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设立实名博客社区等方式为实名博客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推荐实名博客优秀作品,打造实名博客精品.

第十四条 博客作者在后台申请注册真实信息的,是否公布或公开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由博客作者与服务提供者约定,博客作者可以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也可以使用匿名、笔名或昵称等.

第十五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实名博客的用户应保证其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实名博客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作者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驶执照等)、有效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等.

第十七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博客作者提供对跟贴内容的管理权限,博客作者应当对跟贴进行有效管理,有权删除违法不良跟贴信息.

第十八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履行对博客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设立便捷的在线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公众对博客服务和博客内容的举报与投诉,并予以及时处理.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倡议广大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本公约发布之前未与博客作者签订博客服务协议的,可以从本公约发布生效之日起补充签订服务协议.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定期公布签约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一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博客服务和谐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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